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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基本原则、审核主体、审核内容、审核程序以及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Title:Work Guidance for Legality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中国标准分类号:A90
国际标准分类号: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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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 3302/T 1106 —2019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是浙江省宁波市为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制定的重要技术规范。以下选取其中关键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第五条明确要求“起草单位应全面梳理与拟制定文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这一规定强调了文件起草的法律基础,要求起草部门不仅要考虑当前需求,还要从上位法角度审视其合法性,避免出现越权或违法情形。
第十一条指出“合法性审核应当重点关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和内容四个方面的合法性”。这四个维度构成了审核的核心框架。制定主体需确保具有相应法定资格;权限方面要防止超范围行使职权;程序上需符合法定流程;内容则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第二十条规定“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此条款设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既保证了审核工作的及时性,又留足了充分审查所需时间,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四条要求“审核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这是对审核结果透明化的要求,通过详细阐述理由可以增强审核意见的说服力,同时也有利于接受监督,提升公信力。
这些条款共同构建起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体系,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