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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及评价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和管理。
Title: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Service of Legal Entitie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中国标准分类号:L80
国际标准分类号:3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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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2/T 3892—2020《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是江苏省发布的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异议处理、修复以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以下将对标准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第5章 公共信用信息采集
# 5.1 信息来源
本标准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应来源于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司法、环保等部门。这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5.2 信息内容
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
- 基本信息:如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 良好信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获得的荣誉奖励等正面记录;
- 不良信息:涉及行政处罚、法院判决等负面记录。
第6章 公共信用信息整理与归集
# 6.1 数据清洗
在整理阶段,需要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清洗,去除重复数据,纠正错误数据,确保信息质量。例如,对于同一家企业的不同记录,要确认是否为同一主体,避免因信息不一致导致误判。
# 6.2 归集流程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遵循统一的标准格式,并通过专门的信息系统实现自动化处理。各政府部门需定期向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7章 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查询
# 7.1 公开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公共信用信息可以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的信息通常包括企业的基础信息和部分良好信息。
# 7.2 查询服务
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是本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公众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途径查询相关企业的信用状况。查询结果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
第8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 8.1 异议申请
当信息主体认为其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有权提出异议申请。受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尽快核实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 8.2 信用修复
对于已经修复完毕的问题,信息主体可申请撤销或修改相应的不良记录。信用修复机制旨在鼓励失信主体改正错误行为,恢复正常的社会信用水平。
第9章 信息安全保障
# 9.1 数据安全措施
为了保护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密传输、访问控制、定期备份等方法,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丢失。
# 9.2 应急预案
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并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以上是对DB32/T 3892—2020《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中部分内容的重点解读。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