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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办理流程、要求及技术规范。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Title:Approval and Processing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Projects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Including Radiation Projects) - DB2301T 60-2020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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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2301T 60-2020《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地方标准,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以下将对其中的关键条文进行深度解读。
首先,标准在第4.1条中明确了适用范围,指出该规范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报批及审批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规范的地域和管理主体,确保了审批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其次,在第5.1条中强调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该条款指出,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要求报告内容必须全面、真实、客观。这不仅保证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也防止了虚假信息的出现,从而保护了公众利益和生态环境。
再者,第6.2条关于公众参与部分特别值得注意。此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等。并且,建设单位还应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如实记录并反馈。此举有助于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透明度,减少社会矛盾。
另外,第7.1条提出了审查时限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具体来说,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不得超过六十日,而对于环境影响报告表则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样的时间限制既保障了审批效率,又确保了审批质量。
最后,第8.2条强调了法律责任。如果发现建设单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一条款明确了违法后果,起到了震慑作用,促使各方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DB2301T 60-2020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规范》从多个角度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为构建和谐美好的生态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