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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各类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Boiler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 for Beijing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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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2 151-2020是天津市制定的一项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该标准对各类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减少锅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保护环境。
首先,标准中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单台出力65吨/小时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等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污管理。
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标准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主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例如,对于新建燃煤锅炉,颗粒物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毫克每立方米,二氧化硫不得超过50毫克每立方米,氮氧化物不得超过150毫克每立方米。而对于燃油和燃气锅炉,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则更为严格。
此外,标准还强调了监测要求,包括采样位置的选择、监测频率以及数据记录等内容。例如,要求在排气筒上设置永久性的监测孔和采样平台,并确保其安全稳固,便于日常维护和监测工作开展。
最后,标准提出了严格的监管措施,要求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规定要求。同时,还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产生量。
总之,《DB12 151-202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一部全面而细致的规定,它不仅为天津市治理空气污染提供了有力依据,也为其他地区制定类似法规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