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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投诉提出、受理、调查、决定、归档及监督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
Title:Public Resources Bidding and Tendering Complaint Handling Specific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A40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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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DB4212/T 29-2020)是湖北省孝感市制定的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处理流程,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以下将选取部分关键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第5.1条 投诉人资格要求
该条款规定了谁可以提出投诉。明确指出,任何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主体均可作为投诉人。这意味着不仅限于投标人,还包括潜在投标人、中标人等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方。此规定扩大了投诉主体范围,有利于更全面地监督招标投标过程。
第6.2条 投诉材料提交内容
本条规定了投诉时必须提供的材料清单。具体包括投诉书、证明材料以及相关证据。特别强调了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义务,并要求投诉人对其真实性负责。这一要求有助于防止恶意投诉的发生,同时也确保了投诉处理机构能够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作出判断。
第7.3条 处理期限
根据本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这为投诉处理设定了明确的时间框架,既保证了效率又维护了程序正义。
第8.1条 不予受理情形
列举了几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超过法定时效等。这些情形的设定避免了重复处理和资源浪费,同时提醒投诉人在采取行动前应仔细评估自身情况。
第9.2条 保密义务
强调了参与投诉处理的所有人员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投诉信息。这是保护投诉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有助于增强投诉机制的信任度。
通过以上对重要条款的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从多个角度构建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投诉处理体系,对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