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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 153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
    20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0.47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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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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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 153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拓展解读

    《DB42 1537-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湖北省针对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制定的地方性标准。该标准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实施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重点条文解读如下:

    1. 污染物控制项目:标准规定了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NH3-N)、总磷(TP)和总氮(TN)六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0mg/L,BOD5为20mg/L,SS为30mg/L,NH3-N为15mg/L,TP为1.0mg/L,TN为20mg/L。

    2. 分区与分级:根据受纳水体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将处理设施所在区域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不同保护区内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一级保护区要求最严格,三级保护区相对宽松。

    3. 特殊要求:对于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处理设施,其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保护区排放限值。同时,标准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在满足排放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

    4. 监测要求:规定了采样频率、分析方法以及数据记录保存等内容。要求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建立完整的监测档案。

    5. 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

    该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促进美丽乡村建设。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减少农村生活污水对周围水体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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