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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一般湿地认定的原则、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一般湿地的认定工作。
Title:Criteria for General Wetland Identification - DB5306/T 32—2019
中国标准分类号:Z 74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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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5306T 32—2019 一般湿地认定》是一项地方标准,主要用于规范云南省内一般湿地的认定工作。以下将选取部分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在标准的范围部分,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内除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以外的其他湿地的认定工作。这意味着该标准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具有生态价值但级别较低的湿地。
其次,在术语和定义部分,对“湿地”、“一般湿地”等关键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长期或者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及咸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一般湿地”则是指除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之外的其他湿地。
在认定条件方面,标准规定了湿地面积应达到一定规模,并且具备一定的生态功能和服务价值。例如,湿地面积通常需要大于等于1公顷,并且能够提供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如水源涵养、水质净化等。
此外,标准还强调了湿地的自然属性与人为影响之间的平衡。即湿地应当保持其自然状态,避免受到过度开发或污染的影响。对于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破坏但仍具有恢复潜力的湿地,可以通过适当的保护措施来提升其生态质量。
最后,在认定程序上,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技术评估后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这一流程确保了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通过上述解读可以看出,《DB5306T 32—2019 一般湿地认定》不仅为云南省内一般湿地的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其他地区类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