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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596—2020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5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1.14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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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的管理。
    Title:Shandong Provincial Pollutant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Medical Institutions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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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596—2020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 拓展解读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 596-2020)是针对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地方性强制性标准。该标准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污染物排放行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以下将选取部分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 第4.1条:污水排放口设置

    医疗机构应设置规范的污水排放口,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这些设备需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实时监控污水排放情况。这一规定强调了对污水排放过程的全程监管,有助于及时发现并处理超标排放问题。

    # 第4.2条:pH值控制范围

    医疗机构污水的pH值应在6到9之间。超出此范围可能对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影响处理效果,甚至对受纳水体生态系统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医疗机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污水的pH值处于合理区间。

    # 第4.3条:化学需氧量(COD)限值

    对于综合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其污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100mg/L和150mg/L。COD是衡量水中有机物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严格的限值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加强污水处理工艺,有效去除有机污染物。

    废气排放控制要求

    # 第5.1条:颗粒物排放限值

    医疗机构锅炉及焚烧炉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m³。颗粒物不仅会降低空气质量,还可能携带病原体,因此严格控制颗粒物排放对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至关重要。

    # 第5.2条:二氧化硫(SO₂)排放限值

    医疗机构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50mg/m³。SO₂是导致酸雨形成的主要成分之一,限制其排放有助于减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 第6.1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和标识。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分别处置,防止交叉感染和环境污染。

    # 第6.2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所有危险废物的转移都必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这一体系能够追踪每一批危险废物的流向,确保其得到合法合规的处理,避免非法倾倒或再利用。

    以上条文只是标准中的部分内容,但它们涵盖了污水、废气以及固体废物等多个方面的关键控制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以实现污染物的有效控制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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