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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建筑消防设施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内容、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判定准则。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已投入使用的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
Title:Inspection Regulations for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 Part 1: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s
中国标准分类号:P62
国际标准分类号:13.2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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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5/T 353.1—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内蒙古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标准,用于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测工作。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术语和定义
标准在前几条明确了相关术语和定义,例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指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系统。理解这些基本概念对于正确实施检测至关重要。
检验条件
第4章规定了进行系统检验的前提条件。其中包括检查电源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所有设备安装到位且连接正确。此外还强调了环境温度、湿度等自然条件应满足设备正常工作的需要。这一步骤确保了后续测试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检验项目与方法
标准详细列出了多个关键项目的具体检验方法:
- 火灾探测器:要求使用专业仪器对感烟、感温等多种类型探测器进行功能性测试,验证其响应速度及准确性。
- 手动报警按钮:通过模拟实际操作来检查按钮能否有效触发报警信号。
- 声光警报器:需确认发出的声音强度和光线亮度达到设计规范,并且覆盖范围合理。
- 联动控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泵、排烟风机等重要设施的动作逻辑是否准确无误地执行。
结果判定
在完成上述各项测试后,根据每个单项的结果综合评定整个系统的性能状况。如果发现任何不符合项,则必须立即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只有当所有指标均达标时才能出具验收报告。
注意事项
最后部分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防护措施,在操作过程中防止意外发生;同时建议定期维护保养以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并保持最佳状态。
以上是对DB15/T 353.1—2020中部分内容较为深入的分析介绍,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地方性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