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青海省辖区内设计规模不大于500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and Discharge Standard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封面预览
拓展解读
DB63/T 1777—202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青海省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标准。该标准结合了青海的地理、气候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下将选取部分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对于人口相对集中、污水产生量较大的村庄,应按照本标准执行;而对于分散居住、污水产生量较小的村庄,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简易处理方式。
二、污染物控制项目及限值
1. 污水处理后出水水质分为一级A标准和一级B标准。
- 一级A标准:适用于环境敏感区域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其主要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NH3-N)等。
- 一级B标准:适用于一般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指标限值略低于一级A标准。
2. 对于不同类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出水水质应达到相应的要求。例如,采用生物处理工艺的设施,其出水水质应符合一级A标准;而采用物理化学处理工艺的设施,则需满足一级B标准。
三、监测与分析方法
1. 各项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和采样点设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2. 使用的监测仪器设备需经过计量检定,并定期校准以确保数据准确性。
3. 数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可追溯,以便于后续核查和评估。
四、设施运行管理
1. 运营单位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2. 定期开展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3.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服务意识。
五、附则
1. 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之处以本标准为准。
2.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以上是对DB63/T 1777—202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中部分内容的重点解读。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