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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 3094-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
    12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0.31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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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分级、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 Wate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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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 3094-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拓展解读

    DB22 3094-202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专门针对吉林省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制定的排放标准。以下选取部分关键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控制指标及限值

    1. 化学需氧量(CODcr):一级标准为60mg/L,二级标准为100mg/L。这一指标反映了水中还原性物质的多少,限制其排放有助于保护水体的自净能力。

    2. 生化需氧量(BOD5):一级标准为20mg/L,二级标准为30mg/L。该指标用于衡量有机物污染程度,较低的标准能更好地保障水环境质量。

    3. 悬浮物(SS):一级标准为20mg/L,二级标准为30mg/L。悬浮物过多会降低水体透明度,影响水生生态系统。

    4. 总氮(TN):一级标准为20mg/L,二级标准为30mg/L。总氮超标会导致富营养化现象发生。

    5. 总磷(TP):一级标准为0.5mg/L,二级标准为1.0mg/L。过量磷元素容易引起藻类过度繁殖。

    三、监测要求

    对于新建或改建项目,在设施运行三个月后开始执行相应等级标准;已有的处理设施则从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各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排污标志,并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确保达标排放。

    四、其他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口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堆放垃圾杂物;同时鼓励采用生态友好型技术手段提升处理效果。此外还强调了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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