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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监督保障及评价改进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Title:Basic Requirements for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中国标准分类号:A80
国际标准分类号: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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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4/T2045-2020《政务公开基本要求》是由山西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省级地方标准,旨在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以下选取了部分关键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这表明无论是省、市、县还是乡镇级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都需遵循此标准。
二、术语和定义
明确“政务公开”的概念为:行政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或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职能所涉及的信息。这一定义强调了政务公开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并且公开的内容涵盖履行职能相关的所有信息。
三、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确保信息公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公开的信息必须合法合规,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及时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时更新和发布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对于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3. 公开透明原则:最大限度地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原则上所有信息均应予以公开。
四、公开内容
1.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地公开这些文件的内容,以便公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2. 重大决策过程及结果:包括重大项目的审批、重要政策的制定等,要让公众参与决策过程并知晓最终结果。
3.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详细列出财政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 行政许可事项:明确许可条件、程序、时限以及申请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5. 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公开。
五、公开形式与渠道
1. 官方网站:作为主要信息发布平台,需设置专门栏目集中展示各类政务信息。
2. 新闻发布会: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重要事项进展情况。
3. 公告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告栏张贴通知通告。
4. 社交媒体账号: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工具扩大影响力。
5. 其他适当方式:如举办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群众互动交流。
六、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包括内部审查制度、外部评议机制和社会反馈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价监督,共同促进政府服务水平提升。
七、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同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违纪现象,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良好政务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