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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生物制药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Limit of Water and Air Pollutants for Biopharmaceutical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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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2/3560—2019《生物制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生物制药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江苏省为规范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行为制定的地方性标准。以下将对两项标准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在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部分,标准规定了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等关键指标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例如,COD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0mg/L,这一数值相较于国家标准更为严格,体现了江苏对于环境保护的高要求。氨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mg/L,总磷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5mg/L。这些限值旨在减少水体富营养化风险,保护水资源环境。
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明确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的具体要求。其中,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0mg/m³,特别强调了对甲苯、二甲苯等重点污染物的管控。此外,还规定了排气筒的高度不得低于15米,并且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米以上,以确保污染物扩散效果。
标准还特别提到,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如膜分离、高级氧化等方法处理废水,使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等手段净化废气。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通过上述解读可以看出,DB32/3560—2019标准不仅提高了生物制药行业的环保门槛,也为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了有力支持。企业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执行,才能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