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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水生态文明村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定程序。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水生态文明村的创建、评价与管理。
Title:Evaluation Criteria for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Village
中国标准分类号:Z 71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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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6/T 1183-2019 水生态文明村评价准则》是由江西省制定的地方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水生态文明村的建设与评估工作。以下将对其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析。
首先,该标准在“术语和定义”部分明确了水生态文明村的概念,即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水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乡村环境。这一概念强调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性。
其次,在“基本要求”章节中,明确指出水生态文明村应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生态环境以及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例如,村庄需配备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要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这不仅有助于改善村民的生活质量,也对保护当地水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
再者,“评价指标体系”部分构建了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评价框架。其中包含基础条件、资源利用效率、生态保护成效等几个主要方面。比如,在资源利用效率方面,规定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不低于0.55,这意味着要采用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来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
此外,还特别强调了公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鼓励村民参与到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过程中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协同的良好局面。同时,通过开展环保教育活动等方式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让每个人都成为守护绿水青山的一份子。
最后,“评价方法”给出了具体的评分细则和操作指南,确保评价过程公平公正。根据各项指标的实际得分情况综合评定出最终结果,并将其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
总之,《DB36/T 1183-2019 水生态文明村评价准则》为推动江西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农村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它不仅是衡量一个村子是否达到水生态文明标准的重要工具,更是促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实施的有效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