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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2 059-201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管理空气质量污染控制
    13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0.8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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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排污单位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Malodorous Pollutants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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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2 059-201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拓展解读

    DB12 059-2018是天津市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标准,主要用于规范恶臭污染物的排放。这项标准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意味着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涉及恶臭气体排放,都必须遵守这一标准。

    其次,在污染物排放控制上,标准规定了多项具体指标。例如,对于氨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5mg/m³,硫化氢为0.06mg/m³,甲硫醇为0.004mg/m³等。这些具体的数值要求企业必须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排放浓度低于限定值。

    此外,标准还特别强调了监测与管理的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监测制度,定期对排放口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至少三年以上。同时,还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比如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密闭操作等。

    最后,标准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如需停运应提前报备并获得批准。一旦发现超标排放行为,环保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总之,DB12 059-2018通过对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也为环境保护执法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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