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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1706-2019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消防安全建筑设计文物保护
    14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1.78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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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文物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防火措施、消防设施配置及安全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防火设计、改造和管理。
    Title:Fire Protection Design Code for Cultural Relics Buildings
    中国标准分类号:P62
    国际标准分类号:1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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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1706-2019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 拓展解读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DB11/ 1706—2019是北京市地方性标准,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有火灾危险性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防火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下是对该规范中部分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建筑群、单体文物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对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总平面布局

    1. 文物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当防火间距不足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破坏文物建筑原有的格局和风貌。

    3.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停车场、道路等设施的设计应避免对文物建筑造成损害。

    三、建筑防火

    1. 文物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并且不得降低原有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

    2. 文物建筑内不得设置液化石油气管道和储存设施,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3. 文物建筑内不得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四、消防设施

    1.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的数量和布置应满足消防车取水的要求。

    2. 文物建筑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安装位置应根据文物建筑的具体情况确定。

    3. 文物建筑内应配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类型、数量和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五、电气防火

    1. 文物建筑内敷设电气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管保护的方式。

    2. 文物建筑内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负荷,确需增加时应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 文物建筑内照明灯具的安装应避开可燃物,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上。

    六、消防安全管理

    1.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2.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七、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地方标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DB11/ 1706—2014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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