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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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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51 2626-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四川省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而制定的地方性标准。以下将对标准中的关键内容进行深入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日处理规模在50立方米至500立方米(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规模小于50立方米/日或大于500立方米/日的设施,则应分别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DB51/T 1874-201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污染物控制项目与限值
1. 基本控制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NH3-N)、总磷(TP)、动植物油等。
- CODcr:一级标准限值为60mg/L,二级标准限值为100mg/L;
- BOD5:一级标准限值为20mg/L,二级标准限值为30mg/L;
- SS:一级标准限值为20mg/L,二级标准限值为30mg/L;
- NH3-N:一级标准限值为15mg/L,二级标准限值为25mg/L;
- TP:一级标准限值为0.5mg/L,二级标准限值为1.0mg/L;
- 动植物油:一级标准限值为3mg/L,二级标准限值为5mg/L。
三、监测要求
1. 监测频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全年不少于四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试运行期间连续监测三个月以上。
2. 采样点设置:应在处理工艺末端设置采样点,确保采集到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3. 数据记录:所有监测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地记录,并妥善保存至少三年以备核查。
四、达标判定
1. 单项因子达标判定:任一基本控制项目的监测结果若超过相应的一级或二级标准限值,则视为该设施未达到对应级别的排放要求。
2. 综合判定:当所有基本控制项目的监测结果均符合一级标准时,可判定为一级标准达标;若仅部分项目达到一级标准而其余项目满足二级标准,则按较高一级的标准进行综合判定。
五、特殊规定
1. 对于地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出水水质应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具体数值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2. 在干旱缺水地区,鼓励采用节水型技术和设备,适当放宽对某些非主要污染物指标的要求,但不得降低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水平。
六、实施与监督
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标准的各项要求,并加强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
2.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总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2626-2019)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指标设定和技术指导,促进四川省农村生活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同时兼顾经济发展需求和社会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