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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测量的排放限值及测量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的检测与控制。
Title:Emission Limit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of In-Use Spark-Ignition Engine Light Vehicles by Steady-State Operating Condition Method - DB65 2881-2008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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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65/T 2881-2008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的M1类车辆。这明确了标准适用的具体车型范围。
2. 检测方法:规定使用底盘测功机模拟道路行驶条件下的稳态工况来测试车辆排放情况。这种方法能够更真实地反映车辆实际运行时的排放表现。
3. 一氧化碳(CO)排放限值:
- 对于汽油车,当CO排放量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 具体限值根据车辆生产年份有所不同,例如对于1995年7月1日之前生产的车辆,其CO排放限值为4.5%;而对于之后生产的车辆则降低至3.5%。
4. 碳氢化合物(HC)排放限值:
- 同样依据车辆出厂时间设定不同标准,如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车辆HC排放限值为1200ppm,而之后生产的车辆则需达到900ppm或更低。
5. 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值:对于所有适用范围内的车辆,NOx排放不得超过900ppm。
6. 其他要求:
- 车辆必须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且在测试前需要完成预热程序以确保测量准确性。
- 测试过程中应保持环境温度适宜,避免极端天气影响结果。
以上内容为核心条款解析,旨在帮助理解如何正确执行该标准并确保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通过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可以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