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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辖区内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许可管理。
Title:Sichuan Provincial Emission Standard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rom Fixed Sources of Atmospheric Pollu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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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51 2377-2017《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是四川省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管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以下对其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向环境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意味着无论是工业生产还是日常经营活动,只要涉及VOCs排放,都需遵守此标准。
2. 术语定义:标准中明确了“挥发性有机物”、“固定污染源”等核心概念。例如,“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 排放限值:对于不同行业和工艺过程,标准设定了具体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例如,对于印刷行业的溶剂型油墨干燥阶段,其VOCs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mg/m³。这些限值基于科学调研和技术可行性制定,旨在有效控制VOCs排放量。
4. 监测要求:企业需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地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定期开展手工监测以验证自动监测结果的有效性。
5. 管理措施:鼓励采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传统高污染材料;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减少无组织排放;建立完善的台账记录制度,详细记载原料使用情况及处理措施等信息。
6. 法律责任:违反本标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不仅提出了严格的排放控制指标,还从源头预防、过程管控到末端治理等多个层面构建了全面的管理体系,为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