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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所有燃煤发电锅炉及蒸汽发生器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fired Power Plants in Shanxi Province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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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4 1703-2019是山西省针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制定的地方性排放标准。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以煤为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包括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这一规定明确了标准的适用对象,确保了所有相关企业都能遵循统一的排放要求。
2. 颗粒物排放限值:标准规定现有燃煤电厂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mg/m³,新建项目则需控制在20mg/m³以内。这一严格的限值旨在减少大气中的悬浮颗粒物,保护环境空气质量。
3.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对于现有设施,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上限为200mg/m³;新建设施则需达到100mg/m³的标准。通过降低二氧化硫的排放,可以有效防止酸雨的形成,保护生态环境。
4.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现有设施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mg/m³,而新建设施的要求更为严格,限定在50mg/m³以下。这一措施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对抗全球变暖。
5. 烟气黑度限制:无论是现有还是新建设施,烟气黑度均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这不仅关系到视觉污染问题,也反映了燃烧效率及除尘设备的效果。
6. 监测与记录:要求各燃煤电厂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妥善保存相关数据至少三年以上。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后续核查以及持续改进环保措施。
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DB14 1703-2019的主要框架,体现了山西省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能够显著改善当地的大气质量状况,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