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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 726-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
    14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1.53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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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 Wate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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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 726-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拓展解读

    DB14 726-2019是山西省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而制定的地方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吨/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定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重点条款解读如下:

    1. 排放限值:标准设置了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NH3-N)等8项主要控制指标。其中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60mg/L,BOD5为20mg/L,SS为20mg/L,NH3-N为15mg/L(水温>12℃)或8mg/L(水温≤12℃)。

    2. 分区管理:根据受纳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划分为三个排放控制区。一类区执行最严格的排放限值,二类区次之,三类区相对宽松。

    3. 监测要求:要求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4. 特殊时段管控:冬季低温条件下,允许适当放宽氨氮等指标排放限值,但不得低于50%的基本排放限值。

    5. 新旧设施区分:新建设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设施给予三年过渡期,至2022年12月31日达标改造完成。

    6. 管理责任:明确乡镇政府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监督运行维护单位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同时兼顾农村实际条件和发展阶段,体现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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