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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8 483-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
    16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0.28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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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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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8 483-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拓展解读

    DB48 483-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针对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制定的重要环保技术规范。以下为该标准中几个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日处理能力500立方米及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这一规定明确了标准适用的规模界限,确保了标准能够覆盖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需求。

    二、控制指标与限值

    1. 化学需氧量(COD):一级标准限值为60mg/L,二级标准限值为100mg/L。这反映了对污水中有机物污染程度的基本要求。

    2. 生化需氧量(BOD5):一级标准限值为20mg/L,二级标准限值为30mg/L。BOD5指标用于衡量污水可生化降解的有机物含量。

    3. 悬浮物(SS):一级标准限值为20mg/L,二级标准限值为30mg/L。SS指标反映的是污水中颗粒状物质的浓度。

    4. 总氮(TN):一级标准限值为20mg/L,二级标准限值为30mg/L。总氮是评价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参数之一。

    5. 总磷(TP):一级标准限值为1mg/L,二级标准限值为1.5mg/L。TP是导致湖泊等水体富营养化的关键因素。

    三、监测要求

    1. 监测频率: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在运行满一年后应进行全面监测。

    2. 取样位置:应在处理设施的最终排放口处取样,以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反映处理效果。

    3. 数据记录:所有监测结果均需详细记录,并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四、特别说明

    对于地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排放标准应执行更为严格的限值,具体数值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实施。

    以上内容为DB48 483-2019标准中的核心条款解读,希望有助于理解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其实际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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