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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云南省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Title: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 Wate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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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53/T 953-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云南省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定的地方性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规定了不同规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处理规模小于500吨/日的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出水水质需达到特定限值;处理规模在500至1000吨/日之间的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排放限值相对宽松一些。
重点条文解读如下:
关于pH值:出水pH应在6到9之间。这确保了处理后的水体不会因酸碱度过高或过低而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化学需氧量(COD):一级标准要求COD不超过60mg/L,二级标准则放宽至100mg/L。这一指标反映了水中有机物含量,较低的COD意味着更少的有机污染。
生化需氧量(BOD5):一级标准为20mg/L,二级标准为30mg/L。BOD5是衡量水中可生物降解有机物浓度的重要参数。
悬浮物(SS):一级和二级标准分别设定为20mg/L和30mg/L。降低SS有助于提高水体透明度并减少沉积物形成。
总氮(TN)与氨氮(NH3-N):一级标准分别为15mg/L和8mg/L;二级标准则为20mg/L和15mg/L。控制氮素排放可以有效防止富营养化现象发生。
总磷(TP):统一要求≤0.5mg/L。磷是导致湖泊水库蓝藻爆发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严格限制其排放至关重要。
粪大肠菌群数:统一限值为1000MPN/L。此指标用于评估病原微生物污染程度,确保出水安全无害。
以上仅为部分关键内容解析,实际应用中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本标准自2019年发布以来,在推动云南省农村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