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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山东省铝型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现有铝型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铝型材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Aluminium Profile Industry - Part 2: Aluminium Profile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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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7 2801.2-2019是山东省针对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制定的地方标准,该标准在推动行业环保治理、减少VOCs排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文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铝型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这表明标准不仅涵盖了铝型材生产的各个环节,还明确了其适用对象为企业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标准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气筒高度等专业术语进行了明确界定。例如,“排气筒高度”是指从地面算起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这对于监测点位的选择以及排放量计算至关重要。
3. 排放限值
- 苯、甲苯、二甲苯等特定污染物:这些物质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被严格限定,体现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高度关注。
- 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综合指标之一,其排放限值设定了一个上限值,用于衡量整体VOCs排放水平。
4. 监测要求
标准规定了监测点位应设置于排气筒上或车间外排口处,并要求采用国家认可的方法进行采样与分析。同时强调了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5. 特别排放限值
对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或者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地区的铝型材生产企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排放要求,旨在促进更高质量的发展。
6. 实施与监督
明确指出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情况,并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以上内容仅为部分重点条款解析,实际应用时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考量。希望上述信息能帮助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一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