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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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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1 1612-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北京市为了规范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而制定的地方性标准。该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将选取部分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计日处理能力在50吨及以上且小于500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设计日处理能力低于50吨的设施,可参照执行,具体管理要求由区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限值
1. 根据受纳水体环境功能的不同,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划分为两类区域:一类区为环境敏感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二类区为其他区域。
2. 在一类区内,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更为严格,其中化学需氧量(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L,氨氮(NH3-N)为5mg/L;而在二类区内,相应限值分别为60mg/L和8mg/L。
三、监测与分析方法
1. 水污染物监测应在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进行,采样频率为每季度至少一次。
2. 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总磷(TP)、总氮(TN)等指标的测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方法进行。
四、实施与监督
1.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2. 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以上内容是对DB11 1612-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部分内容的解读。此标准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减少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