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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内使用的所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Boiler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 of Guangdong Province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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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44/765-2019是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对锅炉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限值进行了规定。以下是对部分关键条款的深入解读: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使用单台出力65吨/小时及以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企业或设施。
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颗粒物:新建锅炉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30mg/m³的标准;现有锅炉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一标准。
- 二氧化硫:新建锅炉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0mg/m³的标准;现有锅炉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此标准。
- 氮氧化物:新建锅炉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300mg/m³的标准;现有锅炉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此标准。
3. 特定情况下排放限值调整:在特殊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禁止新建任何排放污染物的锅炉;二类功能区内新建锅炉需满足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4. 监测与监控: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定期开展手工监测以验证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
5. 执行时间:对于新建锅炉,上述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而对于现有的锅炉,则给予了一定过渡期,在2022年1月1日前仍可按原标准执行,之后则必须达到新标准的要求。
以上内容是基于DB44/765-2019标准的重要条款进行的深度解析,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当地环保法规,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共同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