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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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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21 3176—2019是辽宁省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分析方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和改善农村地区的水环境质量。
关键指标解读
1. 化学需氧量(COD)
标准中规定了不同处理规模下的COD排放限值。例如,对于日处理能力在5吨至50吨之间的设施,COD排放限值为60mg/L。这一限值的设定考虑了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既保证了环境保护的需求,又兼顾了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成本。
2. 生化需氧量(BOD5)
BOD5的排放限值同样根据不同处理规模有所区别。对于小型设施,BOD5的排放限值通常较为宽松,体现了标准的灵活性和实用性。这有助于鼓励农村地区采用适合本地条件的技术方案。
3. 悬浮物(SS)
悬浮物的排放限值也是分级设定的。对于日处理能力较大的设施,要求更为严格,以确保出水水质达到更高的环保标准。这种分级管理的方式有助于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4. 总氮(TN)和总磷(TP)
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限值反映了对富营养化控制的关注。标准中对这两项指标的限制较为严格,特别是在敏感区域,目的是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的风险,保护生态系统健康。
监测与分析要求
标准还明确了监测频率和采样方法。要求定期对各项污染物进行监测,并记录相关数据。同时,强调使用经过验证的方法进行分析,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对于监督执行标准至关重要。
结论
DB21 3176—2019标准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范化建设和运行,提高农村水环境质量。通过合理设定排放限值和技术要求,该标准在推动农村环保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为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