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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现有印刷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印刷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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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21 3161—2019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是辽宁省为控制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而制定的地方标准。以下是对该标准中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区域内印刷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的VOCs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VOCs排放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1. 挥发性有机物: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2. 印刷: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过程。
3. 排放浓度:单位体积废气中所含VOCs的质量,单位为mg/m³。
4. 排放速率:单位时间内从排气筒排放的VOCs质量,单位为kg/h。
三、排放限值
1. 有组织排放:排气筒中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m³,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2. 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为2.0mg/m³。
3. 特殊时段排放: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控制措施。
四、监测要求
1. 监测点位:有组织排放应在排气筒出口处设置采样孔;无组织排放应在厂界外1米、高度不低于1.5米处设置监控点。
2. 监测频率:有组织排放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无组织排放每月至少监测一次。
3. 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监测。
五、监督管理
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印刷企业VOCs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监测。
2. 印刷企业应建立和完善VOCs排放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3. 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是对《DB21 3161—2019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希望对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