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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规模小于500 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 Wate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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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23 2456—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黑龙江省针对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制定的地方性标准。以下为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关于排放限值,标准规定了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NH3-N)等主要指标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例如COD的一级标准不得超过60mg/L,二级标准则放宽至100mg/L。
对于粪大肠菌群数,一级标准要求低于1000个/L,二级标准可放宽到10000个/L。总磷和总氮的限值分别为0.5mg/L和15mg/L。
在监测频率上,要求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主要指标,每年还需进行一次全指标检测。此外,处理设施出水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针对不同规模的处理设施,标准设定了差异化的排放要求。对于日处理能力在100吨以下的小型设施,部分指标可以适当放宽。
总体来看,该标准兼顾了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环境保护需求,在推动农村污水治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