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市(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泰州市各市(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Title: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pecification for Work Safety in Cities (Districts) of Jiangsu Province
中国标准分类号:A41
国际标准分类号:13.100 -
封面预览
-
拓展解读
《市(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DB3212T 2055-2018是江苏省某市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而制定的地方标准。以下选取部分重要条文进行解读。
首先,关于执法主体资格的规定。第4.1条规定:“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并取得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这明确了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持证上岗才能开展执法活动。
其次,在执法程序方面,第6.2条指出:“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一规定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体现了程序正当原则。
再者,有关证据收集的内容。第7.3条规定:“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意味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仅凭主观臆断作出判断,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
此外,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有明确规定。第9.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合理确定处罚幅度,避免畸轻畸重。”这要求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到公平公正,防止滥用职权。
最后,在文书管理上,第10.2条强调:“所有执法文书应当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准确,并妥善保存归档。”良好的文书管理工作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也为后续可能出现的复议或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
下载说明若下载中断、文件损坏或链接损坏,提交错误报告,客服会第一时间处理。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