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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T 3492-2018 稀土冶炼废渣放射性豁免要求
    稀土冶炼废渣放射性豁免
    18 浏览2025-06-04 更新pdf0.42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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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稀土冶炼废渣中放射性核素的豁免管理要求、检测方法及判定准则。本文件适用于稀土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的放射性豁免管理。
    Title:Rare Earth Smelting Slag Radioactive Exemption Requirements
    中国标准分类号:Z51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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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T 3492-2018 稀土冶炼废渣放射性豁免要求
  • 拓展解读

    DB32/T 3492-2018《稀土冶炼废渣放射性豁免管理规范》是一项地方标准,旨在规范稀土冶炼废渣的放射性豁免管理工作。以下为该标准中部分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稀土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当其满足特定条件时可申请放射性豁免管理。豁免意味着这些废渣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按照普通固体废物处理,无需执行严格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程序。

    放射性豁免条件

    根据标准第5.1条,稀土冶炼废渣要获得放射性豁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放射性比活度限值:废渣中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不得超过规定限值(具体数值见附录A)。这是确保废渣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最小化的关键指标。

    2. 使用途径限制:废渣只能用于封闭系统内的建筑材料或填埋材料,并且不得直接暴露于环境中。

    3. 监测要求:定期监测废渣及其产品的放射性水平,确保持续符合豁免条件。

    豁免管理流程

    标准第6章明确了豁免管理的具体流程:

    - 申请与评估:产生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详细的放射性检测报告和技术方案。

    - 审批与备案: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批准文件并进行备案登记。

    - 后续监管:获批后的废渣使用单位需建立完善的台账记录制度,并接受环保部门的不定期检查。

    技术支持与培训

    为保障豁免管理的有效实施,第7章强调了技术支持的重要性。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参加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以提高放射性废物管理能力。

    通过上述解读可以看出,DB32/T 3492-2018不仅设定了明确的技术门槛,还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这对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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