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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Title:Xiamen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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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5 323-2018是厦门市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地方性标准。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意味着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存在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都需遵守此标准。
2. 颗粒物排放限值:对于锅炉和工业炉窑,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mg/m³。这一限值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体现了厦门对空气质量改善的决心。企业应通过安装高效除尘设备来达到这一要求。
3. 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对于燃煤锅炉,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0mg/m³。对于燃气锅炉,则要求不超过50mg/m³。这表明厦门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并对传统能源的使用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
4.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针对不同类型的锅炉,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有所不同。例如,燃油锅炉的限值为400mg/m³,而燃气锅炉则降低至150mg/m³。这些严格的限制有助于减少光化学烟雾的形成。
5.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控制:标准中特别提到VOCs的排放管理,要求相关行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s的排放量。这对于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6. 监测与报告制度:规定了定期监测的要求以及如何正确记录和上报监测数据。确保了监管机构能够及时掌握各企业的排放情况,从而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7. 法律责任:明确指出任何违反本标准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以此来强化企业的守法意识。
以上内容只是DB35 323-2018部分核心条款的简要说明,实际操作时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考量。企业和个人应当密切关注最新修订版本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