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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现有汽车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Part 5: Jiangxi Province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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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6 1101.5-2019是江西省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制定的地方标准,其中第五部分专门针对汽车制造业的VOCs排放进行了规范。以下将选取一些关键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首先,在术语和定义部分,明确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汽车制造企业等基本概念。这些定义为后续的具体要求提供了基础依据,确保了标准执行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其次,在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监测方面,该标准对汽车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设定了具体的浓度限制。例如,对于涂装车间的烘干室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80mg/m³,苯排放限值为4mg/m³。这些数值是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技术可行性综合考量后确定的,旨在减少汽车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
此外,关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标准要求企业在厂界四周设置监控点,并规定厂界外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非甲烷总烃2.0mg/m³。这不仅有助于防止有害气体扩散到周边区域,还促使企业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来控制无组织排放源。
最后,在监督管理与实施日期上,明确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这意味着所有相关企业必须在此之前完成必要的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以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综上所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通过设定明确的排放限值、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以及规定具体的监督机制,为江西省内汽车制造业提供了科学有效的环保指导方针。企业和监管部门应充分理解并落实这些规定,共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