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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Wate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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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521424-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贵州省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的重要地方性标准。以下对标准中的关键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特别强调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的保护要求,这些区域需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二、排放控制指标
标准规定了pH值、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NH3-N)、总磷(TP)、动植物油等七项主要控制指标。其中:
1. pH值:6-9,确保处理后水质不会对环境造成酸碱危害。
2. COD:一级A标准为50mg/L,一级B标准为80mg/L。
3. BOD5:一级A标准为10mg/L,一级B标准为20mg/L。
4. SS:一级A标准为10mg/L,一级B标准为20mg/L。
5. NH3-N:一级A标准为5(8)mg/L,一级B标准为8(15)mg/L,括号内数值适用于水温低于12℃的情况。
6. TP:一级A标准为0.5mg/L,一级B标准为1.0mg/L。
7. 动植物油:一级A标准为1mg/L,一级B标准为3mg/L。
三、排放限值分类
根据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将排放限值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等级。一级标准适用于对水质要求较高的区域,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标准适用于其他一般区域。
四、监测与分析方法
明确了各项污染物监测采用的标准方法,如COD测定可采用重铬酸盐法,BOD5测定采用稀释接种法等。同时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建立完整的监测记录档案。
五、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确需停运时应提前报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六、附则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设施则给予一定过渡期,在2022年底前达到规定要求。
以上是对DB521424-2019标准中重要内容的深入解析,希望有助于相关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