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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与异议处理的总体要求、信息归集要求、信息公示要求、异议处理流程及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与异议处理管理工作。
Title: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Aggregation, Display and Objection Handling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A13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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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6/T 1092-2018《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与异议处理管理规范》是江西省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以下对其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方面,该标准规定了信息的采集原则、内容要求以及数据质量控制措施。例如,第5.1条指出,信息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准确的原则,不得采集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这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收集公共信用信息时都必须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并且只收集与信用相关的必要信息,同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外,第5.2条强调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即在采集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前,应事先告知信息主体并获得其书面同意。
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公示,标准明确了公示的内容、方式及期限等具体要求。根据第6.1条的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公示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修复情况等。其中,不良信息的公示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五年,对于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可以延长至最长五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同失信程度采取差异化管理的理念,既给予轻微失信者改正错误的机会,也对严重失信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第6.2条还提出,公示的方式可以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以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在异议处理环节,标准细化了异议申请、受理、核查、反馈等全流程的操作细则。第7.1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时,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接到申请后,管理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如果确认信息确实有误,则应及时更正并重新公示;若核实无误,则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这一流程设计保障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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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