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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 2795-2018 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清河流域环境管理污染控制
    16 浏览2025-06-04 更新pdf0.65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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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大清河流域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aqing River Basin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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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 2795-2018 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拓展解读

    《DB13 2795-2018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河北省为保护和改善大清河流域生态环境制定的一项地方性环保标准。该标准对大清河流域内各类污染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标准规定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主要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的一级排放标准为30mg/L,二级为40mg/L;氨氮的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为2mg/L;总磷的一级标准为0.2mg/L,二级为0.3mg/L;总氮的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为20mg/L。这些指标比国家一级A标准更为严格,体现了河北省对水环境质量提升的决心。

    在适用范围方面,该标准适用于大清河流域内所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对于现有企业,则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可执行原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必须达到新标准要求。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还增加了部分行业特征污染物的控制要求。例如,制药工业企业废水中的挥发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005mg/L;制革工业企业废水中六价铬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1mg/L。这些新增指标针对性强,有助于解决流域内特定行业带来的突出环境问题。

    此外,标准还明确了监测与分析方法,要求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统一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同时强调,当不同来源的废水混合排放时,应按照混合前各股废水的污染物浓度计算混合后总的污染物负荷,并确保最终排放浓度符合标准要求。

    总体而言,《DB13 2795-2018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将有效推动大清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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