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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吉林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对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的管理工作。
Title: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Health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rchives
中国标准分类号:C04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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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22/T 469-2018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是吉林省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的管理工作。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档案归档范围
标准明确规定了哪些材料需要归入行政处罚档案。例如,第5.1条规定,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书、证据材料、处罚决定书等都必须归档。这意味着从立案到结案的每一个环节产生的文件都不能遗漏,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档案整理要求
根据第6.2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一案一卷”的原则。每件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单独建立档案,并且要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文件。同时,要求对文件进行分类编号,便于查找和管理。
保管期限
标准还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档案有不同的保管期限。比如,对于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其档案保存期为10年;而对于重大或复杂案件,则需永久保存。这体现了根据不同案件的重要性来设置不同的保存时长,以保证重要信息不丢失。
利用制度
第7.3条指出,在查阅或复制档案时,必须经过批准,并做好登记工作。这一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档案被滥用或泄露,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以上几点只是标准中的部分内容,但它们构成了整个管理体系的基础框架。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能够提高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