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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要求、归档范围、整理方法、保管期限及利用方式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吉林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Title: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Health Supervision Archives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中国标准分类号:C05
国际标准分类号: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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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范》(DB22/T 468-2018)是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该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档案建立、归档、保管和利用等环节。以下将选取其中一些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在档案建立方面,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例如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意味着每个医疗机构都需要设立专门负责管理卫生监督档案的岗位或部门,并且要保证所有记录都有据可查,不能随意更改或销毁。
其次,在档案归档过程中,第5.2条指出:“卫生监督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许可审批文件、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凭证材料、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这表明除了常规性的行政许可和检查结果外,任何与患者权益相关的投诉或者违规行为调查过程中的证据都必须妥善保存下来。同时,对于电子化存储方式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即“电子档案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保护措施”。
再者,在档案保管方面,第7.1条强调了保密性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或者公开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信息。”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泄露,同时也维护了医院内部敏感信息的安全性。此外,还特别提到定期对纸质版档案进行维护保养,“防止虫蛀鼠咬”,以延长其使用寿命。
最后,在档案利用部分,第9.1条规定:“使用者需填写申请表并经批准后方可查阅相应档案。”这样可以有效控制档案访问权限,避免无关人员接触不该知晓的内容。另外,当需要复印时,“复印件上应注明用途及日期”,以此来追踪使用轨迹,便于日后核查。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范》从多个角度出发,为如何科学合理地开展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依据。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还能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该标准执行,不断完善自身管理体系,从而实现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