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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农业企业(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原则、要求、核算方法及报告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企业(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与报告。
Title:General Rules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of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Organizations)
中国标准分类号:Z综合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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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1/T 1563-2018农业企业(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是北京市地方标准,为农业企业(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提供了规范性指导。以下选取其中的关键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核算边界确定
标准第4.1条规定了核算边界的确定原则。农业企业的核算边界应包括其直接控制下的所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具体来说,这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燃料燃烧、化肥施用、畜禽养殖等环节的排放。明确核算边界对于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至关重要。例如,如果一个农场既种植作物又饲养牲畜,那么它需要将这两个部分的排放都纳入核算范围。
数据收集与质量保证
第5.2条强调了数据收集的重要性以及质量保证措施。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制度,确保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要求定期对测量设备进行校准,并保存相关文档至少五年以上。这对于后续核查或审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避免因数据缺失或不准确导致的争议。
排放因子的选择
根据第6.1条的规定,在选择特定活动水平数据对应的排放因子时,优先使用国家发布的权威数据库中的最新值;如果没有适用的国家级别数据,则可以参考国际通用方法或者由专业机构提供的区域性数据。此外,当采用替代方案时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充分依据,以保证结果科学合理。
报告内容要求
最后,在报告编制方面(见第7章),除了基本的信息披露外,还需特别注明所使用的计算模型、假设条件及任何偏离常规做法的情况。另外,鼓励包含减排目标设定及其进展说明等内容,以便于利益相关方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环境绩效。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DB11/T 1563-2018》不仅涵盖了从基础概念到具体操作层面的全面指导,还特别注重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形处理,为企业实施有效的温室气体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