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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太湖地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Limit for Main Water Pollutants from Urban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and Key Industrial Sectors in Taihu Reg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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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是江苏省为了保护和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而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深入解读。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流域内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重点工业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这意味着无论是城镇生活污水还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只要排入太湖流域,都必须符合此标准的要求。
主要控制指标
# CODcr(化学需氧量)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CODcr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L。这一数值比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更为严格。对于重点工业行业,则根据不同行业特点设定了不同的限值,例如印染行业的CODcr排放限值为100mg/L。
# 氨氮
氨氮的排放限值也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两类。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氨氮排放限值为5mg/L,而工业行业中如化工、制药等行业则要求更高,通常在15mg/L左右。这反映了对敏感区域水体富营养化风险的关注。
# 总磷
总磷的排放限值同样区分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总磷排放限值为0.5mg/L,工业行业根据具体行业特性有所差异,但普遍要求低于1mg/L。
特殊时段排放要求
在特殊时段如枯水期或丰水期,由于太湖流域水资源状况的变化,可能会调整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例如,在枯水期时,可能需要进一步降低某些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以保护水资源。
监测与管理
标准还规定了严格的监测制度,包括定期监测、在线监测等手段,确保企业能够实时掌握自身排放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此外,还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职责,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结语
DB32/1072-2018不仅提高了太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的标准,也为相关企业和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有效改善太湖流域的水质状况,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