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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 4148-202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江苏省发布的一项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旨在规范和控制燃煤电厂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中排放的污染物,以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该标准于2021年正式实施,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燃煤电厂。
该标准的制定基于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结合了国内外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经验,充分考虑了燃煤电厂的工艺特点和排放特性。标准内容涵盖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对污染物监测、数据记录、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烟尘排放方面,《DB32 4148-2021》规定了不同规模和类型的燃煤电厂的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对于采用高效除尘设备的电厂,其烟尘排放浓度应低于50毫克/立方米;而对于未采用高效除尘技术的电厂,则需达到更严格的限值。此外,标准还对烟囱高度、排放口设置等进行了明确要求,确保污染物能够有效扩散,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在二氧化硫排放方面,该标准根据燃煤电厂的锅炉类型和燃烧方式,设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对于采用脱硫设施的电厂,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应不超过100毫克/立方米;而对于未安装脱硫装置或脱硫效率较低的电厂,则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控制措施,以降低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氮氧化物排放也是该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氮氧化物对大气臭氧层和酸雨形成的影响,标准对燃煤电厂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进行了严格限制。对于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安装脱硝设施的电厂,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不超过100毫克/立方米;而对于未采用相关技术的电厂,则需进一步优化燃烧过程,以降低氮氧化物的生成。
除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外,《DB32 4148-2021》还对污染物监测、数据记录、信息公开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燃煤电厂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同时,标准还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推动行业绿色发展。
该标准的实施对江苏省乃至全国的燃煤电厂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有助于提高燃煤电厂的环境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另一方面,通过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可以有效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总体来看,《DB32 4148-202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一项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环保标准,为燃煤电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该标准的不断推进和落实,必将对江苏省乃至全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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