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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 1703-2019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一项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旨在规范山西省内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该标准自2019年实施以来,对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火电行业绿色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以煤为燃料的发电机组,包括单机容量在5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以及单机容量小于50MW但年运行时间超过500小时的燃煤电厂。标准明确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涵盖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并对汞及其化合物等重金属污染物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烟尘排放方面,《DB14 1703-2019》规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根据电厂的建设时间和技术改造情况,分为不同的执行阶段。例如,对于新建或改建的燃煤电厂,其烟尘排放限值通常更为严格,以确保采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同时,标准还鼓励企业采用脱硫、脱硝和除尘等先进技术,以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
在二氧化硫排放方面,该标准根据电厂的燃烧方式和设备类型,设定了相应的排放限值。对于采用湿法脱硫工艺的电厂,排放限值相对较低;而对于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工艺的电厂,则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此外,标准还要求电厂定期监测并记录二氧化硫的排放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氮氧化物排放是燃煤电厂污染治理的重点之一。《DB14 1703-2019》结合当前的污染控制技术和环保要求,制定了严格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标准要求电厂采取低氮燃烧技术、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措施,以有效减少氮氧化物的生成和排放。同时,标准还规定了氮氧化物的监测频率和方法,确保排放控制的有效性。
除了常规污染物外,该标准还特别关注了汞及其化合物等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由于汞具有高度的毒性和持久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因此《DB14 1703-2019》对燃煤电厂的汞排放提出了明确要求。标准要求电厂采用高效的脱汞技术,并定期进行汞排放监测,确保符合规定的排放限值。
《DB14 1703-2019》不仅对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强调了环境管理的要求。标准要求燃煤电厂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并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排放数据。同时,标准鼓励企业开展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升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
此外,该标准还注重与国家相关环保政策的衔接,确保地方标准与国家法规的一致性。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推动燃煤电厂加快技术升级和设备改造,实现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的转变。这种转变有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总体来看,《DB14 1703-2019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一项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环保标准,为山西省乃至全国的燃煤电厂提供了明确的排放控制依据。通过严格执行该标准,可以有效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电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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