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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合作社本质属性促进合作社建设循法制轨道健康持续发展--从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盈余分配内容增而复删所想到的》是一篇探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完善与发展方向的重要论文。该文以2006年实施的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背景,重点分析了其中关于盈余分配条款的变化及其对合作社发展的影响。作者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研究,提出了对合作社本质属性的理解和对其健康发展路径的思考。
论文首先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其核心在于“合作”与“互助”。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在经营中必须坚持成员共同出资、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然而,在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过程中,关于盈余分配的规定经历了由增加到删除的过程,这一变化引发了广泛讨论。
作者认为,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运行机制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成员的利益实现与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在新法中,原本增加了关于盈余分配的具体规定,旨在明确合作社利润分配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增强成员参与的积极性。但随后又将其删除,这种反复调整反映了立法过程中的复杂考量。
论文指出,盈余分配条款的变动可能源于对合作社性质的不同理解。一方面,有人认为合作社应强调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避免因利润分配问题引发内部矛盾;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过于严格的分配限制可能影响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动力。因此,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在保障合作社本质属性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之间寻求平衡。
作者进一步分析,盈余分配问题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简单修改,更涉及合作社制度设计的深层次问题。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应当体现“按交易量返还”的原则,即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进行分配,而不是单纯依据出资比例。这既是国际上合作社发展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合作社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
同时,论文还强调,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确保合作社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运行,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合作社的社会公信力。因此,法律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合作社的实际运营情况,避免因条款模糊或不切实际而影响其正常发展。
此外,论文还提到,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组织松散、管理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合理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也制约了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发挥。因此,加强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完善盈余分配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论文呼吁相关部门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更加注重合作社本质属性的体现,推动合作社建设沿着法制化、规范化、可持续化的轨道发展。作者认为,只有真正尊重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原则,才能实现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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