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起草人: 张辰、 朱广汉、 吴晓瑜、 张轶群、 陈贻龙、 邓竞成、 徐震、 孙家珍、 樊晟、 汪传新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达到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县城以外且规划设施服务人口在50000人以下的镇(乡)(以下简称镇)和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排水工程。镇村排水工程建设应以批准的镇村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应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因地制宜地选择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的排水技术。位于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91,HG/T 245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