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 福建厦门美亚柏科公司
起草人: 许剑卓、 黄春健、 耿涛、 何星
本标准规定了从数字化设备发现提取固定证据数据,并保证证据数据原始性和证据数据完整性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在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工作中,从本地数字化设备或远程数字化设备发现提取固定证据数据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