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
起草单位: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起草人: 张心、 王坚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设备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监造要求,对电力设备监造内容和见证方式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本标准仅适用于依据合同对电力设备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含外协件和外购产品),包括火电、水电、风电、输变电、热电联产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代替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设备到工地后的质量验收。核电常规岛和BOP设备可参照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