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起草单位: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刘宁、 陈明忠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新建、加固、改建和扩建海堤工程的设计。海堤工程设计,应以所在区域、海岸带及相关河流的综合规划或防潮、防洪专业规划为依据。位于城镇的海堤工程设计,还应以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位于河口区的海堤工程应符合治导线要求。海堤工程设计,应具备可靠的水系水域、气象水文、地形地质和社会经济等基本资料。海堤工程加固或改、扩建设计,还应具备海堤工程现状及运用情况等资料。海堤工程设计应统一基面。海堤工程设计,应满足稳定、渗流、变形和抗冲刷等方面的要求,还应考虑海堤周边生态、环境以及景观要求。海堤工程设计,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其以上地区的1级海堤工程或特别重要堤段,应进行抗震设计。已建海堤工程的标准低于本标准要求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达到,或经论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达到。海堤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环保、节能减排、水土保持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