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起草单位: 河海大学
起草人: 王超、 王沛芳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市水系规划。城市水系规划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所在流域的综合规划和水利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为编制依据。城市水系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明确规划期的规划目标、构建城市水系系统和水系布局、确定城市适宜水面面积和水面组合形式、确定城市河湖生态水量和控制保障措施、制定城市河湖水质保护目标和改善措施、制定城市水景观建设方案、划定城市水系行政管理范围和制定管理办法、制定城市水系整治工程建设方案。城市水系规划编制提纲见附录A。城市防洪排涝、给水排水、水环境保护、水源地安全保障等宜单独编制专业规划,一般不纳入城市水系规划之中。城市水系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水系的自然属性,按照水域的自然形态进行保护或整治。2 城市水系与流域和区域水系协调,城市水系应符合流域水利规划的格局。3 以人为本,人水和谐,满足居民休闲娱乐的需要。4 协调与城市总体规划发展布局、目标和建设要求的关系,统筹城乡。5 统筹兼顾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景观、水文化等的需求,与城市防洪排涝、给水排水、水环境保护、航运水道、道路交通、旅游景观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6 考虑水系沿岸现状,避免过量的房屋拆迁。7 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在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广泛吸引公众意见。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控制范围相一致,控制范围以外的城市供水水源地、排水区域等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也可列入本规划范围。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成果要求见附录A。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