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全国口腔材料和器械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齿科器械和设备分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宁波蓝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起草人: 李丹荣、 黄鸿新、 伍倚明、 徐步光
本标准规定了牙科设备、牙科治疗机、器械和装置使用的给排管路连接的布局要求,包括构建管路和管路间相互连接的要求。本标准还规定了水、废水、以及吸引(真空)供应等管路适用的相对位置、中心和最小尺寸,以及用于牙科服务设施的电路和压缩空气管路的指定临近区域的大小。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种类的牙科治疗机和牙科治疗中心的要求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