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全国口腔材料和器械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齿科设备与器械分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起草人: 张扬、 伍倚明、 陈嘉晔
本标准规定了在牙科诊室内使用、用于患者口腔照明的口腔灯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还包括供制造商参考的有关使用说明书、标记和包装方面的要求。本标准也适用于预计永久固定于天花板、墙壁或地板上的口腔灯。本标准不包括辅助光源的要求,例如来源于牙科手机和牙科头灯的光。本标准不包括专供牙科手术使用的泛光灯的要求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1